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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研究院(不含博士研究生创新培养项目)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9日 11:34

    为深化新时代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进一步探索适宜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包括资格审核、材料评议、综合考核和录取等,并对招生工作过程和录取结果负责。

    二、招生方式、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一)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为直接攻博、硕博连读和普通招考,均采用“申请-考核”进行选拔。

    (二)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西南财经大学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点击查看)

    说明:

    1.我院020204 金融学已招收硕博连读(硕博贯通)8人。

    2.我院仅博士研究生创新培养项目和专项计划招收定向就业考生。

    3.我院实际招生计划以学校最终下达为准,将适当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微调。

    4.我院硕博连读拟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和具体要求详见硕博连读选拔通知。

    三、申请条件

    考生应符合以下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普通招考的考生,学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

    2.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国(境)外学生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直接攻博的考生,须为已取得推免资格且符合学校接收推免条件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六)硕博连读的考生,须为学校全日制学术学位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不含单独考试、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学分绩点3.0以上。

    四、选拔程序

    (一)网上报名

    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网报前须获得报考导师的同意和推荐。

    我院组织专人对申请者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则进入材料评议环节。

    (二)提交材料

    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按照以下顺序装订后寄(送达)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555号西南财经大学格致楼210B办公室,周老师,028-87092316(寄达材料形式仅限顺丰快递,请勿使用顺丰同城)。(硕博连读提交材料以选拔通知为准)

    1. 材料清单,模版详见附件1

    2. 《西南财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模版详见附件2

    3. 《专家推荐书》两份,推荐专家应具有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一份应由报考博导出具,模版详见附件3

    4.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 学历证明材料。

    (1)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学生证复印件、研究生阶段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录取前取得国(境)外硕士学位,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往届毕业生: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内高校毕业生)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

    6. 硕士阶段课程学习成绩单(加盖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需提供GPA成绩,并注明所在学校GPA满分分数)

    7. 英语水平证明材料。代表考生最高水平的英语成绩单、证书等复印件(四六级、托福、雅思、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过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学习并获得学位证书)。

    8. 科研水平证明材料。

    (1)学术论文类成果(中文论文须正式见刊,英文论文须在线发表,本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若本人为第二作者,需提供所在学院开具第一作者是否为校内老师的证明),中文论文需提供期刊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和封底复印件一份,英文论文需提供论文正文复印件一份;

    (2)科研著作类成果(须为正式出版,本人为排名前五的作者),需提供封面、版权页、前言、目录和封底复印件一份;

    (3)科研课题类成果(本人为主研前三),需提供科研课题的立项书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申报书中有课题组成员信息的页面;

    (4)科研获奖类成果(本人为获奖人排名前五),需提供科研获奖证书复印件。

    9.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计划书》,须提供针对所报考专业的某一问题制定的详尽研究计划(包括选题依据,文献综述,研究内容,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考核指标(成果)等内容),模版详见附件4

    10. 应届生提供详细的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往届生提供硕士毕业论文,若是优秀学位论文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国(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若无毕业论文,须提供一篇工作论文。

    注意事项:

    (1)以上序号1-10材料需提交1份署名版序号5-10材料另需提交1份匿名版(匿名版须隐去考生姓名、照片和报考导师信息),如若未按照要求进行匿名处理,后果自负

    (2)提交材料请按上述清单顺序编号提交,申请材料不全将不予受理;

    (3)所提交材料不退还;

    (4)若发现材料造假者(包括学术造假或抄袭),将取消博士录取资格。

    (三)材料评议

    我院成立材料评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

    材料评议对考生的学业表现、科研成果和培养潜质等情况进行独立量化打分。按照材料评议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进入学术潜质测试环节的考生名单。

    (四)学术潜质测试

    普通招考考生须进行学术潜质测试,直接攻博和硕博连读考生可免测试。

    学术潜质测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对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性写作和论证性写作进行考查。经测验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可进入综合考核环节。

    (五)综合考核

    我院按照专业并结合考生人数,成立综合考核专家组。考核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

    综合考核包括笔试、面试、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考核时间及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笔试:满分为100分。主要考查考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及运用能力。笔试科目:金融学综合(考试内容:公司金融、资产定价等基础理论知识以及金融计量工具方法等)。

    笔试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时间为3小时。

    1、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内容主要为研究计划答辩和英语口语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外语水平和综合素质等,考查内容包括:

    (1)专业素养:考查考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2)科研能力: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基础的科研素养与潜能,独立思考、探究、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和最新研究动态的了解情况等。

    (3)创新潜质:结合考生学术研究经历,考查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是否具备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潜质。

    (4)外语水平:考查考生英语知识掌握程度及英语交流沟通能力。

    (5)综合素质:重点考查考生的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意识、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身心健康等。

    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请提前准备20分钟的研究计划PPT。面试结束后由专家当场独立打分。面试严格执行“随机确定考生面试次序”“随机确定面试组组成人员”的工作机制。

    2、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主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不计入综合考核成绩,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五、成绩计算及录取

    (一)总成绩计算

    综合考核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各项成绩均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录取

    1、录取原则

    依据“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2、录取办法

    (1)根据招生计划,在合格生源中,依据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录取。综合考核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小数点后两位),笔试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2)专项计划执行学校录取的相关规定。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录取:

    ① 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

    ② 综合考核的笔试成绩低于60分;

    ③ 综合考核的面试成绩低于60分;

    ④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三)调剂

    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在招生计划数内,因报考导师招生名额不足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

    六、信息公开

    我院博士招生考试相关信息均通过研究院网站公开发布,且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研究生院的监督和检查,考生如对考核环节和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向研究院提出申诉,由研究院对材料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至考生。

    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028-87092316(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本办法规定明显与学校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者,适用学校办法。